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201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莊依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參仟陸佰貳拾元,及自
112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.53計算之利
息,暨自113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
,按上開利率一成;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,
按上開利率二成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
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莊依婷於民國107年06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
70,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
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(利
)息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
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
,有各該借據、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
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
令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