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159號
SCDV,113,司促,3159,202404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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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159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呂文豪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9,165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1年8月16日、112年3月10
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
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
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
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
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
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
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
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3月27
日止,帳款尚餘109,165元,及其中本金99,809元未按期繳
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
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三、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
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
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
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釋
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315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169元 呂文豪 自民國113年3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75% 002 新臺幣43640元 呂文豪 自民國113年3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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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