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891號
SCDV,113,司促,2891,202404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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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891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

債 務 人 陳瑋豪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5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1
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,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
新臺幣800元,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1,000元,逾期第
三期(含)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1,200元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
期數以三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陳瑋豪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整,約定借款期
限30個月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按月攤還本金5,000元;若
有逾期時,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,逾期第一
期當期收取800元,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,000元,逾期第三
期(含)以上每期收取1,200元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
期為限。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,聲請人得不
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,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。(二)今查
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契約規定全
部債務視為到期。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125,00
0元整,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
償之責。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(見證一)。(三)如
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,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
訊系統查詢,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,再請函文
通知,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。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
之金錢債務,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(如奉
鈞院通知,當即送呈原本核對)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
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,懇請 鈞
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
務人仍在監所,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實為德
便。【帳分號: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】釋明文
件:釋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
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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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