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657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謝駿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,676元,及自民國112年11
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.54計算之利息,暨
自民國112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
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向債權人借款,借
款利率依年利率15.54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
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
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
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1,676元及
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二、茲查債務人自112年11月2
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,爰依約定書第五章第一條
第四款約定,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
。三、為此,謹檢具有關證物,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
,狀請 鈞院鑒核,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
,以維權益,實感法便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