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字第12號
聲 請 人 陳振禮律師即廣毅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
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廣毅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曾受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無 償委任擔任相對人廣毅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清償人,並受本 院111年度司字第4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清算人。但因已將 本件交還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,嗣無續受委任之必要 ,爰聲請辭任相對人之清算人職務等語。
二、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認為必要時,得將清算人解任 ;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與公司之關係,除公司法規定外,依民 法關於委任之規定,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2條、第97條分 別定有明文。又清算人與公司間之法律關係為委任,已就任 之清算人自非不得辭任,經選派為清算人之律師有辭任之正 當理由者,亦同。其辭任之意思表示達到公司(有其他清算 人)或法院(無其他清算人)時,即發生效力,不待公司或 法院同意,亦毋庸由法院以裁定予以解任(最高法院104年 度台抗字第351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查聲請人係於111年6月2 3日經本院111年度司字第4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清算人, 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核閱屬實,揆諸前揭說明,聲請人自得 隨時終止清算人之委任關係,毋庸由法院以裁定解任,本件 聲請核無必要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富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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