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宣告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監宣字,112年度,749號
SCDV,112,監宣,749,202404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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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監宣字第749號
聲 請 人 曾秋麗 住新竹縣○○鎮○○街000巷00號
代 理 人 蔡伊雅律師
相 對 人 劉文正
關 係 人 劉思辰
劉宜菱
劉育延
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宣告劉文正(男,民國00年0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
選定曾秋麗(女,民國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。
指定劉育延(男,民國00年0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,相對人因失智症之 原因,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辨識其意思表 示之效果,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,並指定聲請人 為相對人之監護人,相對人之子即關係人劉育延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,並提出親屬系統表、戶籍謄本、診斷證明書 、照片、同意書等為證。
二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,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,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,及指定關係人劉育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(一)證據:
1、親屬系統表、戶籍謄本。
2、診斷證明書、照片。
3、林正修診所精神鑑定報告。
4、同意書:相對人之子女即關係人劉思辰劉宜菱同意選定 聲請人為監護人,指定關係人劉育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。
(二)相對人因早發性失智症,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 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,准依聲請對相對人為 監護之宣告,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,符合受監護宣 告人之最佳利益,另指定關係人劉育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5  日



家事法庭   法 官 邱玉汝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5  日 書記官 溫婷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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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