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離婚協議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財訴字,112年度,38號
SCDV,112,家財訴,38,202404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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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家財訴字第38號
原 告 涂芙蓉





被 告 彭賢樓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伍仟柒佰壹拾貳元,及 自民國11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三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,其餘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略以:兩造原為夫妻關係,雙方婚姻期間中共同出 資以甲方(即被告)名義購買坐落新竹市○○街000巷00號二 層樓房乙棟即現居住房屋係屬雙方共同財產,由雙方繼續共 同使用至處分出賣為止。期間關於水電、瓦斯費、房屋稅、 土地稅等均由雙方平均負擔,茲於民國112年7月9日登記原 因買賣,是出售房地價額扣除應付費用,淨額由雙方朋分, 爰依系爭離婚協議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 )2,345,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。並到庭陳稱:(問:234萬5千元 是如何計算出的?)依照兩造離婚協議書有約定新竹市○○區 ○○街000巷00號房子如果有出售,我要分得一半,該房子出 售賣了469萬元,469萬由被告取得,所以被告應給付我其中 一半即234萬5千元。被告把我趕出去賣掉房子,如何修繕我 也不知道,我現在沒有錢也沒有地方住,我要求被告給我一 些養老金是應該的,我不同意被告只給30萬元,那個房子我 也有出錢,我不願意退讓,請鈞院依法裁判。我今天有帶我 女兒來,要證明我一直被告矇在鼓了,是我女兒幫我找資料 ,我才知道房子被賣掉,她清楚這件事情。那房子是72年買 的,當初是我去跟我姊夫借錢,去第一銀行辦相關手續,我 在家裡已經20幾年,錢全部花在家用。我跟被告有兩個小孩 ,今天到庭的是小女兒。我想問被告房子是跟誰買的?代書



是誰?我總共付了36萬元,他並沒有修房子70萬元等語。二、被告答辯略以: 我沒有辦法接受原告的請求。(當庭提示 本院卷第71至77頁新竹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函文及兩造協議離婚書,問 :協議離婚書上甲方是否為你親自簽名?甲方即你的名字? )這是我簽的。(問:依據本院卷第76頁協議離婚書第二條 規定,新竹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號有出售,扣除應負費用淨 額由兩造雙方朋分,有無意見?)沒有意見。(問:是否有 將新竹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號房地出售?)有,賣掉了。( 問:賣掉總共賣了多少錢?)我有維修,我沒有賣這麼多, 我總共賣了400多萬元,沒有469 萬這麼多,還要扣除稅金2 8萬。我實拿約450萬元,詳細數字我還要去查。(問:你剛 剛說實拿約450萬元?)對。(問:實拿450萬元是否已扣除 稅金28萬?)忘記了,要回去查,我是委託仲介賣的,知道 我委託賣房子的人今天有到庭,聲請楊品蓁作證說明一下。 我沒有辦法付那麼多錢,我最多給原告30萬元。原告說謊, 我買房子的時候是73年買的,買的價額60幾萬元,修理花了 10萬元,總共70幾萬,原告跟她姊夫借錢兩年就還清,都是 我在還,我有一個月沒有付,就跟我要,我每個月都有付生 活費2萬元,還有另外付學生的雜費。原告說我拋棄他,我 房子給她住了十幾年,隔壁的鄰居跟我說房子已經從地下漏 水,門被鎖住沒有辦法進去,連鎖匠都進不去,後來是找朋 友爬窗進去才能開門進去。提出診斷證明書、第一建築經理 股份有限公司專戶收支明細表暨點交確認單、新竹市稅務局 112年契稅繳款書及土地增值稅繳款書、合作金庫銀行存摺 封面及內頁節本、清償證明書、估價單、臺灣銀行封面及內 頁節本、合作金庫銀行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、匯款單、以 及上開房地仲介人員的名字,可以給法院附卷等語。三、法院之判斷:
(一)原告主張兩造原為夫妻,於89年2月18日離婚,並於同日簽 立系爭離婚協議書,其中第2條約定:「雙方婚姻期間中共 同出資以甲方(即被告)名義購買坐落新竹市○○街000巷00 號二層樓房乙棟,即現居住房屋係屬雙方共同財產,由雙方 繼續共同使用至處分出賣為止,其間關於水電、瓦斯費、房 屋稅、土地稅等均由雙方平均負擔。出售房地價額扣除應付 費用,淨額由雙方朋分。」等語,茲於000年0月0日出售系 爭房地,是出售房地價額扣除應付費用,其淨額應由雙方各 半朋分,以及被告出售上開房地後實拿4,251,423元等情, 兩造並未爭執,並有兩造之協議離婚書、新竹市○○段00○號 查詢結果、新竹市○○街000巷00號成交明細、第一建築經理 公司收支明細表、被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等件在卷可稽(見



本院卷第11至18、93、111、117、119頁),並有兩造之戶 籍資料及新竹○○○○○○○○112年12月21日竹市東戶字第1120006 573號函及兩造離婚登記資料、離婚協意書等件在卷可考( 見同卷第25、29、71至77頁),堪以憑認。(二)查系爭房地出售後之價金,由兩造朋分,得扣除之費用,原 告雖稱:應付費用淨額指的是房屋的水電費、瓦斯費云云( 見本院113年3月27日筆錄),然細繹上開約定條文,既然約 明分列於房地出賣前之「水電、瓦斯費、房屋稅、土地稅等 均由雙方平均負擔」,以及「出售房地價額扣除『應付費用』 ,淨額由雙方朋分」等兩個次項,顯然該「應付費用」自應 另有所指,絕非等同限於「水電、瓦斯費、房屋稅、土地稅 」之項目,是以原告上述主張,實有未合,尚難憑採。是就 被告所抗辯前述得扣除之應付費用,則本院所應審酌者為: 1.被告於出賣系爭房地前所稱有修繕系爭房屋耗資70萬元乙 節,是否屬實?2.被告得否扣除清償新光銀行借款90萬元及 210萬元?3.被告另抗辯伊子女一直向伊索取金錢,伊各匯 款50萬元予子女2人用以抵本案房子,另以價值20萬元汽車 給予彭奕縈,以給付上開金錢讓渠等搬遷,故本案房子即歸 予被告(見同上筆錄),有無理由?
(三)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,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。次按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 事人,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之特別要件,負舉證責任( 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24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復按當事人主 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。本件被告既不 否認與原告簽立系爭離婚協議,雖有上開抗辯,然俱為原告 所否認,並舉證人彭奕縈到庭具結證稱:兩造是我的父母。 (問:提示本件卷第76頁、77頁兩造協議離婚書,妳是否了 解?)我知道這件事情。(問:關於上開離婚協議書約定新 竹市○○街000巷00號兩層樓房之處理方式,妳是否了解?) 我知道,他們兩個那天吵架原告說她要去律師,他們兩個就 一起去找律師,簽了這個協議書,兩個人說好只要房子賣掉 ,就要分原告一半的錢,而且有提到如果要修繕房子要兩個 人同意。(問:是否知道上開房地何時出售的嗎?出售價金 若干?)112年7月賣掉,價金為469萬元,我爸應該是找他 認識的人去賣的,我不知道是誰,我是看實價登錄知道這件 事情。(問:提示本院卷第93頁,上面記載出售金額469萬 元,是否就是妳剛剛說的銷售賣價金額?)沒錯。(問:提 示本院卷第76頁協議離婚書上面記載,出售房地價額扣除應 付費用淨額由甲乙雙方朋分,有何意見?)沒錯,沒有意見 。(問:上開扣除應付費用淨額為何?)應該要看出售的價



錢,要看被告有沒有找仲介,如果有扣除服務費,我自己是 在做仲介的,依我的經驗應付費用只有代書費用2 萬元,所 以應該是467萬元兩人均分。如果被告有找仲介,如果還要 再負擔費用頂多就是4%,是以469萬元總價來算服務費是新 台幣187,600元,再扣掉代書費2萬元,再兩人均分,而且系 爭房地已經是老房子了,所以沒有土地增值稅的費用,以我 的經驗地政規費頂多就是1萬元,所以是4,472,400元由原被 告兩人均分。(問:是否知道上開房屋有修繕70萬元的事情 嗎?)我不知道,被告沒有跟我說,他找別家仲介,所以我 不知道,也不知道找哪家。(問:根據證人楊品蓁所述,被 告出賣上開房地扣除稅額後,實拿420多萬元,再償還證人 楊品蓁處理房屋之費用70萬元等相關費用,再償還銀行貸款 320萬元,已無所得,有何意見?)系爭房地沒有銀行貸款 ,之前買賣交易第一筆是沒有貸款的,貸款早已清還,72年 買到現在已經30年已經還清了,差不多在我25歲的時候清償 ,我現在已經45歲了。修繕費70萬元應依照協議書應該要雙 方同意才可以修繕,被告自己修繕,所以不承認這筆金額。 如果被告主張實拿420萬元,請原告提供金流明細證明,就 我所知被告有合作金庫、郵局,不確定是否還有第一信用合 作社,詳細要問被告。(問:還有無其他意見表示?)我想 要爭取原告的權益,這是原告應得的,被告該付的就應該付 ,全部都可以查,被告有很多棟房子,不只現在講的這棟, 還有車子,每7年就換1台等語明確(見本院卷第102至104頁 ),是應由被告就其有利事實負舉證之責。
(四)被告所辯稱:本件應先扣除房屋修繕費用70萬元,固舉證人 楊品蓁到庭具結證稱:(問:是否知道被告有出售新竹市○○ 區○○街000巷00號的房地?)知道,這間房子原本被告沒有 辦法處理,鄰居打電話跟被告說他的房子快倒了,被告也老 了他沒有辦法處理這些事務,房子裡面真的很亂,到處都是 東西,被告也無力清除,後來要做維修的部份,被告身上沒 有錢,他想貸款,但被告沒有金錢收入,沒有辦法貸款,都 被銀行拒絕,所以被告請我們用私人方式把東西處理掉,把 房子做維修,然後再出售或出租。我的小孩比較大了,我就 請我小孩處理,我的小孩私下有做處理,但是因為被告沒有 錢,所以沒有辦法一次處理完,我們花了一年慢慢把房子整 理完。被告把新竹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號出售之後,扣除稅 額後被告給我70萬元,就是我幫他處理廢棄物、架設鐵屋, 因為房子漏水,還有女兒牆的補救,還有頂樓漏水非常嚴重 需要做防水的部份,還有一些水塔換新,本來是請仲介評估 ,但仲介只評估能賣350萬,被告捨不得把起家屋就這樣毀



掉,所以被告沒有答應仲介,我們就慢慢整理。但我也沒有 那些金錢能力幫忙被告這麼多,後來我們就放棄不想再整理 了,所以我們就請仲介看能夠多少錢把房子賣掉,台灣房屋 的仲介跟我們估400萬元,被告認為要實拿450萬他才要出售 ,後來扣除稅額之後被告實拿420多萬元,並將我們處理房 子的錢70萬還一還,還有銀行貸款320萬,被告賣掉房子的 錢等於是沒有。被告手上的錢可能就是陸陸續續的用掉了, 被告說他現在手上沒有錢,之前我不曉得被告與原告有離婚 協議的部份要處理,之前兩造調解時被告有請我陪他一起來 ,要我拿出之前幫他做鐵屋的收據,但時間過這麼久了有點 難拿出收據,我陪被告來才知道他有這個糾紛。被告人也很 好,他也想要對原告有補償,但被告有難處他也沒有什麼錢 可以給原告,所以兩造還需要協調。(原告問:我兩年前被 被告趕出家門,被告還把門鎖換掉,房子75年之後就沒有貸 款,我住在那裡都沒有收到貸款單,貸款75年就已經還清了 。被告修繕房子也不給我住,被告七月把房子賣掉,我10月 跟被告說我要回去住,我的東西都在裡面,被告也不跟我講 就都把我的東西丟掉,被告到處都買房子,鶯歌、中壢、竹 東被告都有房子,被告怎麼可以說他沒有錢養老。)我不曉 得被告有沒有貸款,我知道被告的錢是拿去銀行還貸款,因 為被告是整筆匯到銀行去還貸款,被告現在老了,他 從110 年10月感染肺炎之後就開始沒有工作,還要付貸款錢還要付 生活費,被告沒有辦法所以才找我們去處理這間房子。被告 早期是真的有在付貸款,但是被告就是因為沒有錢所以才請 我們幫忙弄房子。(問:從被告那邊收到70萬元是現金?) 匯款到我的台銀還是玉山銀行帳戶,112年匯款的,好像是5 月,我可以提供我的存摺影本。(問:70萬元修了什麼?) 蓋了鐵皮屋,現在只能找鐵皮屋的工人,現在過了這麼久了 要拿收據沒有辦法,地板做了防水等語(見本院卷第85至88 頁)。然此等正數顯與被告所提岀之支出123,000元、640,0 00元(111年9月5日)、96,000元估價單(本院卷第125、12 7、129頁)金額並不相符,且估價單衡情僅為施工前估價之 性質,尚難有實際施工及支付款項之事實,復以未有其他確 切事證以實其說,是被告此番抗辯,尚難遽採。(五)次查,系爭房地出售價款被告係實拿4,251,423元,並係於1 12年8月16日入帳由被告取得,此有第一建築經理公司收支 明細表被告存摺封面及內頁等件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111 、117、119頁),惟被告清償新光銀行借款各90萬元、210 萬元之日期均為系爭房地出售價金入被告帳戶後之112年8月 17日,此有該銀行之清償證明書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121



至123頁),則依一般銀行清償房地貸款之程序,應會預先 扣除應清償房貸款項才將餘款入售屋者帳戶,當不至會讓售 屋者先取所有出售價金,而使銀行甘冒身陷遭取得售屋價款 者予以惡意移轉款項脫產之風險;再者依卷附新竹市○○段00 ○號查詢結果所示(見本院卷第17、18頁),貸款金融機構 實為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,並非新光銀行,此亦與 被告之上開陳詞未合。是見被告所清償之上開銀行貸款,應 非屬本件系爭房地之房貸款項甚明,故既屬被告自身所為其 他銀行貸款之清償事實,自無從記入本件系爭房地之房貸而 為扣減之理(即原告本無庸承擔被告關於系爭房地以外之貸 款清償責任),是被告之上述置辯,亦非可取。(六)至被告抗辯伊之子女一直向伊索取金錢,伊各匯款50萬元予 渠2人用以抵本案房子,另以價值20萬元汽車給予彭奕縈, 以給付上開金錢讓渠等搬遷,本案房子即歸被告云云,關於 給付金錢及汽車乙節固未經彭奕縈所否認,惟原告指稱:是 被告自己要給的,也沒有說是要抵系爭房地的錢,而且車子 價值也只有值5萬元等語(見本院見本院113年3月27日筆錄 ),是被告既迄無法就兩造間有由被告以給付兒女上述金錢 及汽車用以取得系爭房地之合意之事實,加以舉證以實其說 ,且經原告否認屬實,則本院自亦無從僅憑被告片面之陳述 即逕認兩造間存有此等合意,從而,被告此部分之辯訴亦難 為採信。  
(七)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 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 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;遲延之債務,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;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 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,民法第229條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 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之給付未約定確定期 限,又係以支付金錢為訟爭標的,被告既不否認與原告簽訂 系爭離婚協議書,復未能舉證證明其所抗辯之上述應扣除款 項之事實,自應依系爭協議約定負清償所實拿4,251,423元 之二分之一金額(即2,125,712,元以下四捨五入)之責。 是依前揭法律規定,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12年11月18日(見本院卷第39頁,於112年11月17日 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地轄區派出所,經10日即000年00月00 日生效)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 亦屬有據。從而,原告依據系爭離婚協議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2,125,712元,及自11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



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,依法即無不合,逾此部分,應予駁回 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本於系爭離婚協議之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依法為有理由,應予准 許,逾此部分,應予駁回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資料 ,經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所得心證及結果均不生影響,爰不 逐一論述,附此敘明。
六、據上論結,結論: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,一部無理由,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9條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6  日 家事法庭 法   官 林建鼎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需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6  日 書 記 官 陳秀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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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