洗錢防制法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刑事),金訴字,113年度,191號
SCDM,113,金訴,191,202404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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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金訴字第191號
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謝順龍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
度偵字第22146號),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,就被訴事實為
有罪之陳述,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,並聽取當事人之意
見後,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謝順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,處有期徒刑捌月。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犯罪事實:
  謝順龍於民國112年12月10日,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, 加入LINE暱稱「路遠」所屬具有持續性、牟利性、結構性之 詐欺集團組織,依「路遠」指示,負責持假工作證等偽造之 文書向遭詐騙之被害人收取款項。「路遠」、「陳錦森」、 「林姿君」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,於民國112年11月、12月 間,先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蕭碧圓,使蕭碧圓陷於錯誤, 於附表一所示時間、地點,依對方指示面交現金予指定之人 (均非謝順龍),累計交付新臺幣(下同)1,600萬元。蕭碧 圓嗣後察覺有異,報警處理,並與詐欺集團成員相約於112 年12月20日上午11時許,再在星巴克竹北文興門市(址設新 竹縣○○市○○路0段000號)面交605萬元,欲與警配合當場逮捕 取款車手。
  「路遠」即指示與詐欺集團成員有三人以上詐欺、洗錢、行 使偽造私文書、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意聯絡之謝順龍於約定 時間前往星巴克竹北文興門市,與蕭碧圓見面,謝順龍與蕭 碧圓會面後向蕭碧圓出示偽造之「俊貿國際」工作證特種文 書,誆稱係「俊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」外務專員,待蕭碧圓 交付605萬元假鈔及仟元真鈔1張給謝順龍時,謝順龍則交付 偽造之俊貿公司股權證書、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證 書、商業操作收據等私文書給蕭碧圓,足以生損害於他人, 為警當場逮捕謝順龍,詐欺、洗錢犯行方止於未遂,並扣得 如附表二所示之物。
二、本案證據,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。另補充證據被 告謝順龍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。
三、論罪科刑:




 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 組織罪、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、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同法第216條、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 文書罪、第216條、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、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2項、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。
 ㈡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在附表二編號1、2、3所示私文書上偽造 如該等編號備註欄所示印文之行為,為偽造該等私文書之部 分行為;而偽造該等私文書及偽造附表二編號6工作證特種 文書之低度行為,復為持以向蕭碧圓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,均不另論罪。
 ㈢被告就其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、洗錢未遂罪、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、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,與「路遠」、「 陳錦森」、「林姿君」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、行 為分擔,應論以共同正犯。
 ㈣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,為想像競合犯,應依刑法第5 5條規定,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。 ㈤被告已著手本案詐欺犯行,而未得手財物,為未遂犯,經本 院審酌全案情節,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,按既遂犯之 刑減輕之。
  另被告於偵查、審理時均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罪及洗錢罪,是 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、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之規定之適用,惟因此部分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,本 院爰於量刑時併予審酌。
 ㈥起訴意旨認被告本案為既遂犯等語,然蕭碧圓所交付前7次款 項之收款人,均非被告,有蕭碧圓提供之各次交付款項收據 附卷可參,於被告扣案附表二編號5之行動電話中,亦未見 於本案之前「路遠」有向被告提到任何有關蕭碧圓之事,是 難認被告對於蕭碧圓前7次交付款項之事知悉且參與,自難 認與被告有關。而被告本案犯行當場為警逮捕查獲,自應認 被告本案詐欺、洗錢犯行為未遂。而因既遂、未遂之差異無 需變更起訴法條,爰逕予以更正。
 ㈦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面 車車手,造成被害人之財產受有損失,影響社會治安,犯罪 所生危害非輕,本該從重量刑。惟念被告坦承犯行,兼衡被 告犯行造成之危害、犯罪動機、手段、於本案詐欺集團之分 工及參與情節,被告之智識程度、生活狀況、素行、犯罪之 動機、緣由與目的等一切情況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 ㈧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,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或預備犯罪所 用之物,且除附表二編號5之手機外,亦為犯罪組織之財產 ,均應依法宣告沒收。



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、第299條第1項前段、第310條之2、第454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提起公訴,檢察官李昕諭到庭執行職務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17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陳紀語
附表一:
編號 詐騙方式 面交時間 面交金額(新臺幣) 面交地點 1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LINE暱稱「陳錦森」、「林姿君」向蕭碧圓誆稱加入「俊貿國際」APP可投資獲利,致蕭碧圓信以為真、陷於錯誤,而依對方指示面交款項。 112年11月20日上午10時26分許 60萬元 星巴克竹北文興門市 112年11月23日上午12時31分許 100萬元 星巴克竹北文興門市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1分許 190萬元 星巴克竹北文興門市門口 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15分許 300萬元 星巴克竹北文興門市附近 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45分許 150萬元 星巴克竹北文興門市附近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27分許 470萬元 星巴克竹北文興門市附近 112年12月14日上午9時26分許 330萬元 星巴克竹北文興門市附近 合計1,600萬元 附表二:
編號 應沒收之扣押物名稱 備註 1 偽造之俊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證書私文書2張 其上有偽造之「吳峻毅」印文;其中1張交予蕭碧圓以行使 2 偽造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證書私文書2張 其上有偽造之「陳錦森」印文;其中1張交予蕭碧圓以行使 3 偽造之商業操作收據私文書1張 其上有偽造之「俊貿儲值證券部」、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」印文;交予蕭碧圓以行使 4 扣案之空白商業操作收據12張 5 扣案搭配0000000000門號之行動電話1支(含SIM卡) 被告所有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 6 扣案之俊貿國際謝順龍工作證特種文書2張 其中1張出示予蕭碧圓以行使 7 扣案之潤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特種文書2張 8 扣案之虎躍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特種文書3張 9 扣案之量石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特種文書3張 10 扣案無署名公司之工作證特種文書4張 11 扣案之俊貿國際合作協議書1張 12 扣案之空白收款收據9張 得上訴。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:
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,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。  
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:
發起、主持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,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;參與者,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。但參與情節輕微者,得減輕或免除其刑。
刑法第210條:
偽造、變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刑法第212條:
偽造、變造護照、旅券、免許證、特許證及關於品行、能力、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、介紹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9,000元以下罰金。刑法第216條:
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,依偽造、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。
刑法第339條之4:
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。




二、三人以上共同犯之。
三、以廣播電視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, 對公眾散
布而犯之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附件: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
112年度偵字第22146號
  被   告 謝順龍 男 36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街00巷 000號
(在押中)
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已經偵查終結,認應該提起公訴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謝順龍前因強盜等案件,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,於民國 109年3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,於111年4月2日縮刑期滿 ,詎其仍不知悔改,於000年00月間加入即時通訊軟體LINE 暱稱「路遠」、「陳錦森」、「林姿君」所屬具有持續性、 牟利性、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組織,依真實姓名、年籍不詳之 詐欺集團成員「路遠」指示,負責持假證件向遭詐騙被害人 收取款項,並交付偽造之收據給被害人收執。謝順龍與詐欺 集團所屬成員「路遠」、「陳錦森」、「林姿君」,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、洗錢、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、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,於112年11月 、12月間,由詐欺集團,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蕭碧圓蕭碧 圓不疑有他,陷於錯誤,於附表所示時間、地點,依對方指 示面交現金予指定之人,累計交付新臺幣(下同)1600萬元。 蕭碧圓嗣後察覺有異,報警處理,惟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仍 繼續要求蕭碧圓面交款項,指示謝順龍於112年12月20日上 午11時46分許,前往星巴克竹北文興門市(址設新竹縣○○市○ ○路0段000號),謝順龍蕭碧圓會面後向蕭碧圓出示偽造之 工作證,誆稱其係「俊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」(下稱俊貿公 司)外務專員,待蕭碧圓交付605萬元假鈔及千元真鈔1張給 謝順龍謝順龍則交付偽造之俊貿公司收據、股權證書、財 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證書給蕭碧圓,為警當場查獲逮 捕謝順龍,扣得股權收據1張、認證證書1張、簽收收據1張 、空白收據12張、iPHONE黑色手機1支、俊貿國際工作證1張 、潤盈投資工作證1張、俊貿國際工作證1張、虎躍國際工作 證3張、潤盈投資工作證1張、量石資本工作證3張、工作證(



無公司)4張、俊貿國際股權證書1張、俊貿國認證證書1張、 俊貿國際合作協議書1張、空白收據9張等物。二、案經蕭碧圓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:
編號 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1 被告謝順龍警詢、偵查中供述 被告坦承向告訴人收取款項,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等犯行,辯稱:是收取貨款,沒有在臺南、高雄收款等語。 2 告訴人蕭碧圓警詢中證述 告訴人因遭詐騙面交現金7次,累計交付1600萬,嗣後察覺遭騙,再交付605萬元假鈔及千元真鈔1張給被告,為警當場查獲。 3 證人顏義洲、趙玉娟警詢中證述 被告擔任車手,分別於112年12月14日、同年月18日在台南、高雄向其他遭詐騙之被害人即證人顏義洲、趙玉娟收取款項(被告此部分所涉詐欺犯行,另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、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)。 4 被告、「路遠」LINE對話紀錄 被告依「路遠」指示向告訴人及其他遭詐騙之被害人收取款項。 5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自願受搜索同意書、勘查採證同意書 佐證被告詐騙告訴人之事實。 6 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佐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。 二、核被告謝順龍所為,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 以上共犯詐欺取財、同法第216、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、同法第216、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、洗錢防制法第 14條第1項之洗錢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 與犯罪組織等罪嫌,被告偽造俊貿公司收據上印文「俊貿儲 值證券部」、「金融管理委員會」、股權證書上印文「吳峻 毅」、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證書上印文「陳錦森」 ,為偽造上開私文書之部分行為,又偽造上開私文書已交付 而行使,其偽造之低度行為,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, 不另論罪。被告謝順龍與真實姓名、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 員「路遠」、「陳錦森」、「林姿君」,就上開犯行有犯意 聯絡與行為分擔,請論以共同正犯,其所加重詐欺取財、行 使偽造特種文書、行使偽造私文書、洗錢、參與犯罪組織5 罪間,係以一行為觸犯前揭數罪名,為想像競合犯,請依刑 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嫌。扣案之iPHONE黑色 手機、俊貿公司工作證、俊貿公司收據、股權證書、財團法 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證書,為被告所有,供犯罪所用之物 ,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,宣告沒收。被告犯罪所得,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、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,如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。  此 致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張凱絜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 記 官 詹鈺瑩
附表:
編號 詐騙方式 面交時間 面交金額(新臺幣) 面交地點 1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暱稱「陳錦森」、「林姿君」向告訴人誆稱加入「俊貿國際」APP可投資獲利,致被害人信以為真、陷於錯誤,而依對方指示面交款項。 112年11月20日上午10時26分 60萬元 星巴克竹北文興門市 112年11月23日上午12時31分 100萬元 星巴克竹北文興門市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1分 190萬元 星巴克竹北文興門市門口 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15分 300萬元 星巴克竹北文興門市附近 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45分 150萬元 星巴克竹北文興門市附近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27分 470萬元 星巴克竹北文興門市附近 112年12月14日上午9時26分 330萬元 星巴克竹北文興門市附近 合計1600萬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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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虎躍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量石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潤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俊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