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電腦使用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13年度,22號
SCDM,113,訴,22,202404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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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訴字第22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恒耀



選任辯護人 林殷竹律師
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偵字
第1274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張恒耀前為國立臺灣大學電子工程學研 究所混合訊號實驗室(下稱實驗室)碩士班學生,於民國11 1年9月畢業後仍因協助指導教授研究工作取得該實驗室電腦 工作站管理者帳號密碼(即root權限),又因共用電腦而得 悉該所研究生即告訴人張諺哲在國立臺灣大學計算機及資訊 網路中心(下稱臺大計中)及該實驗室電腦工作站之帳號密 碼,被告張恒耀因故不滿告訴人張諺哲,竟基於無故輸入他 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、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 關設備電磁紀錄之犯意,於附表所示之時間,在位於新竹市 ○區○○○街000號4樓C室出租套房,接續使用名稱為「DESKTOP -I42CTBC」之個人電腦聯結網路(IP位址:220.137.64.131 、220.137.64.73、220.137.70.175),未經告訴人張諺哲 之同意,無故輸入告訴人張諺哲臺大計中之帳號密碼而侵入 國立臺灣大學虛擬專用網路(即NTU SSL VPN校外連線服務 ,下稱臺大VPN),且於112年4月27日凌晨1時37分許同時利 用MobaXterm遠端連線軟體,以實驗室電腦工作站管理者帳 號密碼進入實驗室電腦工作站之電腦及相關設備,無故刪除 告訴人張諺哲存放在該工作站內8個資料夾(詳如告證4), 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張諺哲及該實驗室。因認被告張恒耀所為 ,係犯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、刑法第359 條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嫌云云。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,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及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件被告張恒耀所為上開犯行,由告訴人張諺哲提出告訴 後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



他人電腦相關設備、同法第359條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 備之電磁紀錄罪依刑法第363條之規定,均屬告訴乃論之罪 ,茲因告訴人張諺哲與被告張恒耀已成立調解,並據告訴人 於113年4月1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,有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 字第57號調解筆錄、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佐,揆諸 首揭規定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8  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
法 官 翁禎
法 官 林秋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8   日 書記官 林汶潔
附表
日期(年/月/日) 時間(時/分/秒) 來源IP 112/2/3 21:27:20 220.137.64.131 112/2/6 18:47:44 220.137.64.131 112/2/11 00:16:35 220.137.64.131 112/3/1 01:14:45 220.137.64.73 112/4/27 01:37:14 220.137.70.175 112/4/27 21:00:50 220.137.70.17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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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