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竹簡字第177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廖啟村
被 告 陳月桂
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
年度偵字第2014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陳月桂犯公然侮辱罪,處拘役參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犯罪事實及證據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應適用之法條:
(一)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。(二)刑法第309條第1項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。(三)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。
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 述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陳健順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玉蘭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309條第1項
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。
附件:
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0147號
被 告 陳月桂 女 74歲(民國00年0月0日生)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里0鄰○○街00 巷0弄00號
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犯罪事實
一、陳月桂(所涉傷害部分,業經撤回告訴,另為不起訴處分) ,與彭曉妤因停車糾紛,竟基於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,在新 竹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街00號前之不特定人得自由進出公眾場所, 先於民國112年9月8日18時21分許,向彭曉妤辱罵稱:「靠 爸」(臺語)等語;再於112年9月12日18時2分許,向彭曉 妤辱罵稱:「幹你娘」、「啞巴」(臺語)等語,足以貶損 彭曉妤之名譽。
二、案經彭曉妤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。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:
㈠被告陳月桂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。
㈡告訴人彭曉妤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述、證述。 ㈢告訴人提供之錄影光碟暨本署勘驗筆錄1份。 綜上,足認被告前述自白核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已堪認定。二、所犯法條:
核被告陳月桂所為,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此 致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廖 啟 村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 承 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