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刑事),竹簡附民字,112年度,241號
SCDM,112,竹簡附民,241,202404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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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41號
原 告 林伊繁
法定代理人
兼 原 告 邱珮慈
送達代收人 黃淑美
被 告 林智揚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2年度竹簡字第1132號),經
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
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
5條第1項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
法 官 楊惠芬
法 官 江永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鄭筑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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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