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原附民字第65號
原 告 鄧淑芬
被 告 游國斌
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
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
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
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
法 官 黃嘉慧
法 官 王靜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