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87號
聲 請 人 楊圓妹即林鎮寬之繼承人
林智宏即林鎮寬之繼承人
林智豐即林鎮寬之繼承人
林意珊即林鎮寬之繼承人
兼上四人共 林碧芳即林鎮寬之繼承人
同代理人
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如附表所示股票(下稱系爭股票)原為被繼 承人林鎮寬所有,林鎮寬於民國110年間死亡後,其繼承人 為聲請人楊圓妹等5人,因不慎遺失系爭股票,聲請人遂依 法聲請公示催告,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702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。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,又無任何人依法主 張權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,聲請為除權判 決等語。
二、經查,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02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,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,於民國112年12 月8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,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。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為3個月,業於113年3月8日屆滿,迄今均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證券,是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 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慧禎
附表:
股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187號 編 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-ND-0000000-0 1 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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