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3年度,168號
PCDV,113,除,168,202404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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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68號
聲 請 人 金達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明達
代 理 人 蔡素芬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辯論終
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,業經 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91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茲因申報權 利期限已經屆滿,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,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。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經查,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12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,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,於民國112年12 月12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,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。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為3個月,業於113年3月12日屆滿,迄今均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是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 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4  月  25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4  月  26  日      書記官 廖宇軒
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1 偉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4-NX-0000000 1 30,000 002 偉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4-NX-0000000 1 240,000 003 偉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4-NX-0000000 1 30,000 004 偉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4-NX-0000000 1 210,000 005 偉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4-NX-0000000 1 210,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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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金達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偉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