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3年度,259號
PCDV,113,重訴,259,202404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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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259號

原 告 魏雯珍

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
被 告 鄧力仁


吉金美



周勇良
惠敏
張振杰
張振龍
黃張玲霞

前列七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
複代理人 黃柏融律師
盧郁霖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15日送 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以駁回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30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


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30  日 書記官 王思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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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