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236號
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被 告 王國信
陳玉芬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,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 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3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以駁回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逸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