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車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939號
PCDV,113,訴,939,202404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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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939號
原 告 謝秀妹東征企業社

上列原告與被告鑑盛汽車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17日寄 存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以駁回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2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游舜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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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