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901號
PCDV,113,訴,901,202404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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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901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
訴訟代理人 陳彥孝
被 告 林欣霈
陳曉菁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僅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2,285元。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係以被告
2人間就坐落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282/100000
)及其上同段4708建號(權利範圍全部)即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
○○○路0號4樓之37建物(下合稱系爭房地)之買賣行為係其等通
謀所為虛偽意思表示,依民法第87條規定當然無效為由,請求確
認被告間系爭房地之買賣契約關係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關係均不
存在,暨依民法第242條代位其債務人林欣霈依民法第767條第1
項請求被告陳曉菁塗銷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,並將系爭房
地回復登記為被告林欣霈所有;備位聲明則係依民法第244條第2
、4項規定,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房地買賣之債權行為、所有
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,暨請求被告陳曉菁塗銷系爭房地之所有
權移轉登記,並將系爭房地回復登記為被告林欣霈所有。故本件
訴訟先位聲明部分應以原告代位請求塗銷登記之系爭房地價值為
訴訟標的價額(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、93年度台抗字
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);備位聲明部分因原告行使撤銷權之目
的在使其對債務人林欣霈之債權獲得清償,應以原告因撤銷權之
行使所受利益為準(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以
參照)。又撤銷之訴,其所得之利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,
而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在內,債權人就訴訟標
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,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
之利息及違約金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
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)。上開先備位聲明間因具預備合
併之關係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,其訴訟標的價額
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因此,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
額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為據,經本院職權
於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系爭房地附近一年內屋
齡相近、建物型態相似(11層辦公大樓之4樓)之房地交易價格
,每平方公尺交易價格約為145,119元,則據此核算系爭房地於
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6,704,498元【計算式:[總面積30.23平方
公尺+(共有部分3524建號2,113.18平方公尺×權利範圍100000分
之249)+(共有部分3525建號95.46平方公尺×權利範圍100000分
之481)+(共有部分4709建號351.87平方公尺×權利範圍100000
分之2912)]×145,119元/平方公尺=6,704,498元,元以下四捨五
入】,故本件先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為6,704,498元;備位之訴
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主張被告林欣霈積欠之債務即3,651,846元
,及自民國112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周年利率百分之3.45
計算之利息,暨自112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
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2
0%計算之違約金,經核算前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至原告起
訴時即113年4月9日止,共計為3,787,455元(計算式:本金3,65
1,846元+利息120,026元+違約金15,583元=3,787,455元,元以下
四捨五入),有司法院網站利息及違約金試算表在卷可稽。因此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高之6,704,498元定之。是本件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67,429元,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22,285元,尚不足45
,14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5,144元,逾期未
繳,即駁回其訴全部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
書記官 楊振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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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