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協議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886號
PCDV,113,訴,886,202404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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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886號
原 告 郭錦鳳
被 告 銓錦環保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人許文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營業所及住所地均在臺中市西屯區,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、第2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4  月  16 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4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書記官 吳佳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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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銓錦環保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環保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