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831號
PCDV,113,訴,831,202404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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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831號
原 告 秦君
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

被 告 呂依璇
訴訟代理人 呂蓉
余席文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,其情形可以補正,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,逾 期仍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 院以113年度補字第44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, 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3月11日寄存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,於113年3月21日發生送達效力,原告逾期迄未 補繳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足憑,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9 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9   日 書記官 李瑞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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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