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閱帳簿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805號
PCDV,113,訴,805,202404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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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805號
原 告 陳德



被 告 鄭宗榮
吳伊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簿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、2 項規定:「當事人得以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。」、「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。」、第1條第1項前段規 定:「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」。又「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」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鄭宗榮於民國103年1月27日邀集原告及訴 外人李宗憲等共8人間約定合夥經營勁迪音響販售門市,並 簽立合夥經營契約書。之後因不明原因,被告鄭宗榮推由被 告吳伊婷擔任勁迪音響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。故原告依民 法第675條、第706條、第707條等規定請求被告交付勁迪音 響有限公司之帳簿表冊等資料供原告查閱等語。是本件乃因 上開合夥經營契約關係涉訟。而查,原告所提上開合夥經營 契約書第拾陸條第一項約定:「因本契約所生糾紛,立約人 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」(見本院卷 第23頁);另被告吳伊婷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淡水區,有其 戶籍資料在卷可稽,管轄法院亦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。是依 前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8 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8   日 書記官 楊振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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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勁迪音響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