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833號
PCDV,113,補,833,202404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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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833號
原 告 蔡曜澤

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應徵收
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游舜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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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