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684號
聲 請 人 陳肇浩
相 對 人 壽米屋企業有限公司
御稻國際有限公司
共 同
臨時管理人 洪孟欽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壽米屋企業有限公司、御稻國際有限公司間
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係非
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,應徵裁
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,限聲請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劉冠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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