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614號
原 告 曾柏霖
兼
法定代理人 曾雄暉
范淑清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吳壎文律師
賴建豪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天主教輔仁大學附設醫院、簡佑軒、王崧驊間請
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200,476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
費參萬貳仟柒佰柒拾玖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睿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