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再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575號
PCDV,113,補,575,202404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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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575號
再審聲請人 李豐裕



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宏海辦公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選
任臨時管理人事件,對本院民國111年3月17日110年度抗字第157
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
請再審者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
2項定有明文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
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

法 官 連士綱

法 官 黃乃瑩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睿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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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宏海辦公設備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設備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