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514號
PCDV,113,補,514,202404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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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514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訴訟代理人 李祐緯
被 告 湯謹瑜
楊淑慧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61,398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1,59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補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張韶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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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