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復權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聲字,113年度,26號
PCDV,113,消債聲,26,202404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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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6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馬馨芳
代 理 人 戴嘉志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馬馨芳准予復權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6號 裁定應予免責確定在案,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。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免責事件 卷宗核閱無訛,堪信屬實。準此,聲請人依首開法條規定聲 請復權,當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18 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   
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18  日 書記官 邱雅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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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