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清字,113年度,70號
PCDV,113,消債清,70,202404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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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清字第70號
聲 請 人 林佳涵即林千又


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。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,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。爰 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12 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
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12  日    書記官 楊鵬逸         
附件:
一、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2,040元(暫依調解程序中之債 權人3人,連同聲請人合計4人,而以每人10份,每份51元計 算,共計51元×4人×10份=2,040元)。二、請說明有無不動產、動產、存款、股票、保單、事業投資、 其他各類財產等?又於聲請前兩年間即民國111年1月迄今, 有無任何財產變動狀況?(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取得、無償 取得、移轉、變更、或設定負擔等),請說明其原因事實,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三、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(包括工作單位、工作內容、 工作薪資數額等),並提出【最近3個月期間】之薪資單、 薪資存摺封面內頁、在職薪資證明書、或收入切結書等件以 為釋明。
四、請說明於聲請前兩年間即111年1月至今,收入除薪資外,還 有無其他兼職、獎金?有無領取津貼、補助、補償、年金、 給付等?請說明取得原因及數額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五、聲請人陳稱,每月支出共計三名子女扶養費云云。請說明受



扶養人三名子女,有無領取津貼、補助、年金、給付等?請 說明其原因及種類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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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