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清字,113年度,14號
PCDV,113,消債清,14,202404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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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
聲 請 人 林桂丹
代 理 人 李艾倫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。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 法院為調查事實,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、第9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,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, 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陳睿亭
附件:
一、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3,0 60元〔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,連同債務人,合計6人, 暫以每人10份,每份51元計算:(5+1)×51×10=3,060元〕;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,退款之帳戶(限聲請人個人帳 戶,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)。
二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,如租屋津貼 補助、低收入戶補助、國民年金等?如有,每月可請領之金 額為何?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 院陳報。此外,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即民國111年1月19 日起迄今,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 ?如有,請敘明詳細情形(每月或每週、金額多寡及是否固 定等)。
三、請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1日回溯2年即自111年1月 19日起至113年1月18日止之收入情形,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?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 文件釋明其說。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代替,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,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無工



作之原因。
四、請補正陳報聲請人「目前」之各項收入情形,是否與聲請狀 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?
五、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1日回溯2年即自111年1 月19日起至113年1月18日止之支出情形,是否與聲請狀內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?「目前」之支出情 形是否亦為相同?
六、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,聲請人於聲請清 算前2年必要支出逾其收入所得,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支應前 開不足部分?
七、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(地址:臺北 市○○○路000號11樓)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年度以來迄今於 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、股票餘額、異動表等相關資料。待該 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、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、 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(含帳號)及投資人於清算交 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,再予一併陳報本院。八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(地址:臺北市 ○○路000號5樓)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,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 件後,再予一併陳報本院。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 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「保單價值準備金、 解約金」之額數(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),再予一併陳報 本院。
九、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則聲請人有 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(係指包括土地、建築物、動 產、銀行存款、股票、人壽保單、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 之各類財產)?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(存摺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)。十、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1日回溯2年前即自111年1月19日起 迄今,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?應據實向法院陳報【亦即 就上開財產之有償、無償(原始或繼受)取得、移轉予他人 、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、喪、變更權利 之情形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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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