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3年度,202號
PCDV,113,消債更,202,202404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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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02號
聲 請 人 吳釧瑩即吳釧碧


代 理 人 張全成律師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。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,爰 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2 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李瑞芝
附件:
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(下同 )3,010元(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,連同債務人, 合計7人,暫以每人10份,每份43元計算:7×43×10=3,010 )。
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,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?為何積欠債務?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? 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或所得稅扣繳憑單、聲請人及杜緯麟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 不可省略)。
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?是否為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 巷0弄00號4樓房屋?是否為自用住宅?若為自用住宅請說 明所有權人為何,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、建物第三類 登記謄本;如為租屋居住,請提出最新1期租賃契約及繳 交房租之相關證明,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? 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?
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,即自民國 110年11月28日起至今期間內含基本薪資、工資、佣金、



獎金、津貼、年金、保險給付、租金收入、退休金或退休 計畫收支款、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 有收入情形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例如薪資單、薪資轉 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;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,應 說明歷次工作情形(包括工作內容、工作單位、地址、職 稱、負責人姓名等),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 職薪資證明書、雇主聯絡電話等,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,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,亦 請陳報起迄時間。
請說明聲請人及杜緯麟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,如租屋津 貼補助、低收入戶補助、身障補助、老年津貼、國民年金 等?如有,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?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,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。此外,聲請人自聲 請更生前2年即自110年11月28日至今,有無接受其他家屬 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?如有,請敘明詳細情 形(每月或每週、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),並請提出該 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(姓名、住址、電話)、聲請人 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。
  請說明杜緯麟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、杜緯麟之扶養義務人 有哪些?並提出聲請人每月為杜緯麟實際支出1萬元扶養 費之證明文件。 
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?如係自有之汽機車,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?如已報廢,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。
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杜緯麟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 摺(集保存摺)完整影本(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)、及所有保險單(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、投資性保單),並敘 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、每期保費金額、有無曾以保單向 保險公司借款,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,可領回之金額 各為若干?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。 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,即自110年11月28日 起迄今,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?或聲請人名下財產 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?如有,請陳報其繫屬法院、案號 、股別、執行名義、每月扣薪金額,並提出其相關資料。 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。故請聲請 人陳報更生方案(按月清償多少金額),並請說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 額及必要生活費用?




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(依 公司法第8條規定,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、董事、經 理人、清算人、發起人、監察人、檢查人、重整人、重整 監督人)? 又如曾任負責人,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 請更生前1日(即112年11月27日)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 額資料。
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、建築物、動產、銀行存款 、股票、人壽保單、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?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,即自110年11月28日起 迄今,有無財產變動情事?如有,應詳述其原因,據實陳 報(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、無償取得、移轉、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、喪、變更)。
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 之宣告,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、更生或調協,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,致未履行其條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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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