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
聲 請 人 葉芯希即葉惠君
非訟代理人 劉薰蕙律師(扶助律師)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,爰 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峻權
附件:
一、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4,590元(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8人,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,合計9人,暫以每人 10份,每份51元計算:9人×10份×51元=4,590元);亦應指 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,退費之帳戶(限聲請人個人帳戶, 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)。
二、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: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暨 發生之原因、為何積欠債務、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 置協商或調解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 務之虞之情事?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三、據「債權人清冊」所載,聲請人對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負有車貸擔保之債務,請佐以汽機車買賣契約、貸款契 約陳報聲請人購買該車輛之時間、價額及目前車輛市價,並 說明汽機車(車牌號碼依序為:BLH-3500、NTF-6276)貸款每 月應還款之數額是否均為7,859元、7,260元?是否均已經違 約?如是,違約之原因為何?又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是否已取回受償?如是,拍賣不足額為多少?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。
四、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,請再確認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 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?若有,各積欠債務為何?請 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,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 院,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、聯絡電話 、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。若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 人大於8人,請按超過之債權人人數,以每人10份、每份51 元自行計算郵務送達費並一併預納之。
五、請聲請人提出「最新」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得省略)、民國 109年度「最新」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。 六、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居住地為何?是否為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 0號5樓房屋?該屋為何人所有?請提出該不動產最新之建物 、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。倘若為租屋,請提出最新一期「完 整」租賃契約,切勿自行刪減租賃契約內容(載明租賃期間 、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)及近期(至少三個月)之繳交房租 相關證明。又聲請人之戶籍地房屋即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 0弄00號4樓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?由何人居住?聲請人何以 需於現地居住?請提出該不動產最新之建物、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。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,他人是否得分擔 家庭生活費用?每人分擔比例為何?如無法分擔,亦請敘明 原因理由。
七、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,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: ㈠土地、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(含他項權利部)。 ㈡動產(含名稱、種類、數量)。
★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?如係 自有之汽機車,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。
㈢金融商品:
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?如有,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 交易明細查詢表、證券存摺封面、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(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)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
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0 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、股票餘額、異動表等 相關資料。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、客戶存 券異動明細表、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(含帳號)及 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,再一併陳報 本院。
㈣存款:
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 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,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
構,「自行」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,於各金融機構之「存摺」之完整交易紀錄明 細。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,則請完整影印「清楚」 (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,包含金融機構名稱、帳號日期及 金額,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,且不得以一次彙整 方式為登載),請務必「補登存摺」。此外,倘若僅提出存 款餘額證明,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。 ㈤保險單:
⒈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,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,再一併陳報本院。
⒉請依上開回函資料,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 單(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、投資性保單),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、每期保費金額、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,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,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?暨提 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。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,陳 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,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(保單價 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,並陳報保 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):
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1 2 3 ⒊倘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,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,請說明失效 原因為何?何時失效?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(如保險公司回 函)。
⒋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,並請說明投保原因、旅遊地 點、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,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(倘已無留 存契約,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,陳報本院)。 ㈥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,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。 ㈦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、優先權或其他負擔,應一併表明(如 抵押權、質權等),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。 ㈧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,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?如 有,應詳述其原因情事,據實向法院陳報(即就上開財產之 有償、無償(原始或繼受)取得、移轉予他人、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、喪、變更權利之情形),並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。
八、請聲請人再次確認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或商 業行號之負責人(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,負責人包含執行業 務股東、董事、經理人、清算人、發起人、監察人、檢查人 、重整人、重整監督人)。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 責人,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 額為多少?並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回溯5年內(即107
年11月20日至112年11月19日)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書、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。
九、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慶竹中醫診所?每月薪資所得數額 為何?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?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 個月(112年10月至113年3月)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 (如薪資單、薪資明細表、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)。並陳 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?如有,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 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例如薪資單、薪資轉帳存 摺封面暨內頁等,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。另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 助津貼,如失業補助、租屋津貼補助、低收入戶補助、國民 年金、育兒津貼、身心障礙補助、疫情紓困補助等?如有,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?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, 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。
十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,製作親屬系統表,並逐 一說明下列事項:
㈠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?如有,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 ?與聲請人關係?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「最新戶籍謄 本(記事勿省略)」及聯絡方式(電話、地址或其他可為郵 務送達之地址、送達代收人等)。
㈡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?(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 請人義務之人,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,應負扶養聲請人 義務之人)。如有,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?與聲請人關係? 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及 聯絡方式(電話、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、送達代 收人等),併說明該人有無扶養聲請人?如有,請提出聲請 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 文件。如無扶養聲請人,亦請敘明原因理由。
十一、請聲請人再次確認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,有無遭第三人 聲請強制執行扣薪?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扣押在 案?如有,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 序,暨其繫屬法院、案號、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、法院裁 定或判決等公文書。若有遭扣薪,請敘明自何時起開始遭 扣薪、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數額為何,又目前每月是否仍 持續遭扣薪與目前每月遭扣薪前、扣薪後領取之金額分別 為何?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。
十二、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,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 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 。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,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,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,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
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 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?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?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 方法為何?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 ?(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、分期期數)。
(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(如標籤紙),且請務必「完整影印清楚」,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。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,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。並請「詳細閱讀」後,逐一「誠實」補正,切勿缺漏。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,請「儘速申請」後陳報,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,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。另請「一次」即補正齊全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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