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3年度,132號
PCDV,113,消債更,132,202404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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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2號
聲 請 人 黄子純即黄淑慧

代 理 人 楊凱吉律師(法律扶助)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。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 法院為調查事實,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、第9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, 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5 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5  日 書記官 尤秋菊
附件:
一、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2,550元(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4人,連同債務人,合計5人,暫以每人10份, 每份51元計算:5人×51元×10份=2,550元)。二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,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 其債務,是以請聲請人「具體釋明」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。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、為何積欠該債務?三、請陳報聲請人自本件更生前置調解聲請前二年(即民國110 年11月22日)迄今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(含本俸、佣金 、獎金、津貼)、年金、保險給付、租金收入、退休金或退 休計畫收支款、各類政府補助金、分居或離婚贍養費、受子 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 (請按月列冊具體說明)。亦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接受其他親 友資助?若有,每月資助金額為何?請提出相關單據或文件 佐證之。




四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每月工作薪資及工作情形(包括工 作內容、工作單位、地址、職稱、負責人姓名等),並提出 「110年11月迄今」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及完整薪資轉帳存摺 影本;另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收入?如有,請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,例如薪資單、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;若 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,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 工在職薪資證明書、僱主聯絡電話等,切勿省略、遺漏記載 (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,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)。
五、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,如身心障礙補助 、(中)低收入戶補助、租金補助等?如有,每月可請領之 金額為何?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(如存摺內頁等)據實向 法院陳報。
六、請提出聲請人子女「林柔臻」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正本、110、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 本。
七、聲請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、執行 業務股東、董事、經理人、清算人、發起人、監察人、檢查 人、重整人、重整監督人;如曾任前揭職務,應提出該公司 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(即112年11月21日)回 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, 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。
八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完整清晰之影本(須 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),並說明 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?如有,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 查詢表,證券存摺封面、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(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)及相關 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
九、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?如有,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 明細查詢表,證券存摺封面、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(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)及 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
十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?亦即 就包括土地、建築物、動產、銀行存款、股票、人壽保單、 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、無償(原始或繼 受)取得、移轉予他人、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 致生得、喪、變更權利之情形,應據實向法院陳報。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,請釋明聲請



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?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。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 算方法,並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。、至聲請人提列子女扶養費每月8,000元部分,應「具體釋明」 每月支出該等費用之估算方式、支出細項及金額,並說明各 細項支出必要性為何,且至少提出近6個月以來每月支出扶 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(如匯款證明、領款證明等,並不以此 為限),另應敘明聲請人子女有無領取各類社福補助津貼, 如(中)低收入戶津貼、身障補助等政府補助?如有,每月 可請領之金額為何?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例如存摺內頁 等據實向法院陳報。
、另請陳報聲請人目前居住地是否為自用住宅?若為自用住宅 ,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,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、建物第 一類登記謄本;如為租屋居住,請提出「最新」之租賃契約 書影本(載明租賃期間、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金額)及近6 個月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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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