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救字,113年度,89號
PCDV,113,救,89,202404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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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救字第89號
113年度救字第90號
聲 請 人 侯惠玲
代 理 人 陳彥均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 何國慶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,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 分會(下稱法扶新北分會)准予扶助,並由律師代理訴訟以 提供扶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及法律扶助法 第63條前段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業經本 院以113年度簡聲抗字第12號、113年度簡聲抗字第13號審理 中,而聲請人前案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,已向法扶新北分會 申請法律扶助,經准予全部扶助等情,有法扶新北分會准予 扶助證明書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任委任狀在卷可稽 。且核聲請人起訴之主張,亦非顯無勝訴之望,是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6 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
        
法 官 宋家瑋
                  
法 官 許映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9  日



書記官 陳逸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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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