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補字第38號
聲 請 人 翁基勝
代 理 人 許筱欣律師
相 對 人 翁二郎
鄭秀鳳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履行遺贈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,補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。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得依職權調查證 據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、第7 7條之2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。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, 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。又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,惟自經 濟上觀之,其訴訟目的一致,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,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(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 第551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而所謂交易價額,係指客觀之市 場交易價格而言,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、核定金額及土 地之公告現值、公告地價,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 價額,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。又現行地政機 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,故鄰近不動產於 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,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 格,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履行遺贈等事件,聲請人未繳納聲請 費用。經查,本件聲請人聲明:⒈相對人應將如附表一所示 不動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塗銷,並登 記為相對人公同共有。⒉相對人應會同聲請人就被繼承人翁 淑華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,以該附表一分割方式欄所示辦 理遺贈登記與聲請人。聲請人聲明⒈部分,其訴訟標的價額 依前開說明為對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所請求之塗銷回復範圍, 即新臺幣(下同)50,167,464元(詳附表一);聲請人復請求
附表所示土地回復登記後由其全數取得,其標的價額即為聲 請人可得之利益。又聲請人上開二項請求之標的雖不相同, 惟核聲請人之聲明均係以取得附表一所示不動產為目的,自 應以前開50,167,464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,應徵收聲請費5,00 0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瑋杰
附表:
編號 遺產項目 本院核定價額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參考依據與核算方式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1 門牌號碼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0號14樓建物(權利範圍:全部) 11,657,990 計算式:45.7萬元×{53.44平方公尺(層次面積)+8.6平方公尺(陽臺)+[9,372.16平方公尺×126/100000+313.71平方公尺×3342/100000(共有部分)]}×0.3025=11,657,990元 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,與編號1同社區之標的,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坪45.7萬元。復依聲請人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,建物總面積為84.33平方公尺,故編號1不動產價額應為11,657,990元 坐落土地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00地號(權利範圍:310/100000) 2 門牌號碼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3樓之3建物(權利範圍:全部) 6,427,332 計算式:44.1萬元×{26.5平方公尺(層次面積)+4.44平方公尺(陽臺)+[2,774.89平方公尺×16/10000+2,246.75平方公尺×19/10000+1,867.73平方公尺×21/10000+174平方公尺×265/10000(共有部分)]}×0.3025=6,427,332元 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,與編號2同社區之標的,最新交易行情平均約為每坪44.1萬元。復依聲請人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,建物總面積為48.18平方公尺,故編號2不動產價額應為6,427,332元 坐落土地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00地號(權利範圍:19/10000) 3 門牌號碼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7樓之3建物(權利範圍:全部) 6,450,011 計算式:44.1萬元×{25.72平方公尺(層次面積)+5.22平方公尺(陽臺)+[2,774.89平方公尺×16/10000+2,246.75平方公尺×19/10000+1,867.73平方公尺×21/10000+163.02平方公尺×293/10000(共有部分)]}×0.3025=6,450,011元 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,與編號3同社區之標的,最新交易行情平均約為每坪44.1萬元。復依聲請人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,建物總面積為48.35平方公尺,故編號3不動產價額應為6,450,011元 坐落土地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00地號(權利範圍:19/10000) 4 門牌號碼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6樓之15建物(權利範圍:全部) 6,099,162 計算式:44.1萬元×{24.23平方公尺(層次面積)+5.19平方公尺(陽臺)+[2,774.89平方公尺×15/10000+2,246.75平方公尺×18/10000+1,867.73平方公尺×19/10000+163.02平方公尺×279/10000(共有部分)]}×0.3025=6,099,162元 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,與編號4同社區之標的,最新交易行情平均約為每坪44.1萬元。復依聲請人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,建物總面積為45.72平方公尺,故編號4不動產價額應為6,099,162元 坐落土地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00地號(權利範圍:18/10000) 5 門牌號碼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5樓之16建物(權利範圍:全部) 6,099,162 計算式:44.1萬元×{24.23平方公尺(層次面積)+5.19平方公尺(陽臺)+[2,774.89平方公尺×15/10000+2,246.75平方公尺×18/10000+1,867.73平方公尺×19/10000+163.02平方公尺×279/10000(共有部分)]}×0.3025=6,099,162元 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,與編號5同社區之標的,最新交易行情平均約為每坪44.1萬元。復依聲請人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,建物總面積為45.72平方公尺,故編號5不動產價額應為6,099,162元 坐落土地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00地號(權利範圍:18/10000) 6 門牌號碼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號9樓建物(權利範圍:全部) 13,433,807 計算式:42.8萬元×{60.12平方公尺(層次面積)+8.61平方公尺(陽臺)+1.27平方公尺(雨遮)+[1,143.42平方公尺×143/10000+6,352.23平方公尺×274/100000(共有部分)]}×0.3025=13,433,807元 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,與編號6同社區之標的,最新交易行情平均約為每坪42.8萬元。復依聲請人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,建物總面積為103.76平方公尺,故編號6不動產價額應為13,433,807元 坐落土地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00地號(權利範圍:697/100000) 價額合計:50,167,46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