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補字第146號
聲 請 人 徐森井
相 對 人 徐速男
徐森田
徐森林
徐森川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捌佰肆拾元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。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(下同)25,541,726元(計算式:如附表所示總價×聲 請人應繼分1/5=25,541,726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36,840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之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二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佳穎
附表一:被繼承人之遺產及核定價額
編號 項目 面積 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本院核定價額(新臺幣) 1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地號土地 661.18 71650/600000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,與左列地號周圍土地成交行情,經計算平均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377,900元。(計算式:377,900元×面積×權利範圍=核定價額)。 29,837,439元 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存字第241號提存金(即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地號土地之價金)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存字第241號提存金通知書 97,840,046元 3 新莊區農會存款 新北市新莊區農會存款證明書 31,145元 總價 127,708,63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