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請求分割遺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繼訴字,113年度,6號
PCDV,113,家繼訴,6,2024042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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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
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訴訟代理人 廖克修
葉詠絮


被代位人 林聖勇

被 告 林聖言


林聖


林麗菊

蔡林麗

林麗嬌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
3日所為之判決,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之記載,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一所示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6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9  日



書記官 陳建新
*附表一:
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
1 土地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0地號土地 1/24 2 土地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0地號土地 1/4 3 建物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00○號建物(建物門牌:新 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4樓) 1/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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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