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426號聲 請 人 盧文明 相 對 人 宋采峨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弄0○0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記載正確之聲請狀正本或以相對人宋采峨為發票人之本票正 本五紙(聲請狀記載發票人為宋采峨,提出之本票發票人為 第三人李美蕙)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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