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假扣押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全聲字,113年度,19號
PCDV,113,司全聲,19,202404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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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9號
聲 請 人 謝佩芬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妹爬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
押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撤銷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裁 定命於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 ,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。
三、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答詢表、繳費資料查詢清單 在卷可按,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9  日
     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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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