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9869號
PCDV,113,司促,9869,202404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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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869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

債 務 人 林琦恩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壹佰參拾壹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點四八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七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(月)
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、緣債務人林琦恩於民國(下同)109年6月17日向聲請
人借款新臺幣250,000元整,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6年6
月17日清償完畢,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9年8月17日止以
年息百分之0.13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9年8月18日起至清償
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0.480固定計息,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20,按期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
9期。(二)、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3年1月17日(最後
一次繳款日)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,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44,1
31元未還,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,立
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
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、利息
及違約金,詎料未獲付款,迭經催討無效,依法債務人自應
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
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令,促其清償。釋明文件: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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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