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9560號
PCDV,113,司促,9560,202404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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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560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張景期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伍佰肆拾柒元,及
本金198,489元自民國113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8.7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92年7月14日開始與債權人
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
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
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
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
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
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
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
計算之利息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3月27日止,帳款尚
餘205,547元,及其中本金198,489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
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
實感德便!三、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6月26
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
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,世華聯合商業銀
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,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司並於92年10月27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原
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
續並更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七十
五條規定概括承受,於此敘明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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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