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8861號
PCDV,113,司促,8861,202404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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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8861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非訟代理人 陳淑婷
債 務 人 章語彤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萬肆仟陸佰貳拾肆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、
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、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
付違約金伍佰元,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
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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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