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8735號
PCDV,113,司促,8735,202404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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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8735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陳德誠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
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二計算
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
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民國111年1月26
日向債權人借款2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.32%計算,
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
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
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0,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
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
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
面,併予陳明。二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
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
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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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