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8713號
PCDV,113,司促,8713,202404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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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8713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非訟代理人 鄭舜鴻
債 務 人 鄭振榮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參拾柒萬零肆拾捌元
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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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