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8482號
PCDV,113,司促,8482,20240422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8482號
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
債 務 人 章語彤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
(一)新臺幣(下同)肆仟貳佰參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
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

(二)肆仟貳佰貳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六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
(三)貳萬零貳佰陸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六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