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8445號
PCDV,113,司促,8445,202404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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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8445號
債 權 人 益崗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正賢
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保中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同法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 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林保中住所 設於桃園市,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 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次查債務 人戶籍設於桃園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因住所不明,須依公示送達為 之,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依上開法條 規定,該支付命令之聲請亦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1  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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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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