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8313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非訟代理人 蘇揚傑
債 務 人 瑩弘實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李安田
人
債 務 人 陳淑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佰肆拾參萬肆
仟玖佰參拾捌元,及自民國(下同)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
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
,暨自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
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
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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