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5079號
PCDV,113,司促,5079,202404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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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5079號
債 權 人 翁三郎
非訟代理人 鄭台生


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銀發科技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通 知命於10日內補正,此項通知已於113年3月7日送達於債權 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
三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 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4 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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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銀發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