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0421號
PCDV,113,司促,10421,202404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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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0421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仁傑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謝仁傑住所 設於臺北市中山區,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同法第510條規定 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19 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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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