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0278號
PCDV,113,司促,10278,202404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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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0278號
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非訟代理人 蘇偉譽
債 務 人 劉興鵬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萬壹仟陸佰貳拾玖
元,及其中壹萬零參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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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