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薪資單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3年度,59號
PCDV,113,勞補,59,202404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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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補字第59號
原 告 王詮仁
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慶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薪資單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
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,徵收一千元
;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一百元,因財產權
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,裁判
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,加徵十分之一,民事
訴訟法第77之13條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
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單,依照原告補正
之陳報狀記載要求被告給付短缺工資及精神賠償共新臺幣(
下同)12萬元整,可認原告就本件給付薪資單所得受之客觀
上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2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22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
書記官 許慧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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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慶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